沉降基准点布设可以采用“大水牛”高等水准点、水准点及其他测点类。
沉降观测应设置沉降基准点。特等、一等沉降观测,基准点不应少于 4个;其他等级沉降观测,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。基准点之间应形成闭合环。 沉降基准点的点位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、基准点应避开交通干道主路、地下管线、仓库堆栈、水源地、河岸、松软填土、滑坡地段、机器振动区以及其他可能使标石、标志易遭腐蚀和破坏的地方。
2、密集建筑区内,基准点与待测建筑的距离应大于该建筑基础最大深度的2倍。
3 、二等、三等和四等沉降观测,基准点可选择在满足前款距离要求的其他稳固的建筑上。
4 、对地铁、高架桥等大型工程,以及大范围建设区域等长期变形测量工程,宜埋设2 ~3 个基岩标作为基准点。
注:基准点必须数量足够、点位适当,便于现场观测和保存。基准点和工作基点、监测点可按三级布点或两级布点、单一层次布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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