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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附合水准路线成果检核
如下图(b)所示 ,BMA 和 BMB 为已知高程的水准点,1、2、3为待定高程点。从水准点 BMA出发,沿各个待定高程点进行水准测量,最后附合到另一水准点BMB, 这种水准路线称为附合水准路线。
理论上,附合水准路线中各待定高程点间高差的代数和应等于始、终两个已知水准点的高程之差,即
如果不相等,两者之差称为高差闭合差,用fh 表示 :
fh=h测一(H 终— H 始)
二、闭合水准路线的成果检核
如上图(a) 所示,当测区附近只有一个水准点BMA时,欲求1、2、3点的高程,可以从BMA点起实施水准测量,经过1、2、3点后,再重新闭合到BMA点上,称为一个闭合水准路线。显然,理论上闭合水准路线的高差总和应等于零,即:
但实际上总会有误差,致使高差闭合差不等于零,则高差闭合差为:
三、支水准路线的成果检核
如上图(c) 所示,由已知水准点 BMA出发,沿各待定点进行水准测量,既不附合到其他水准点上,也不自行闭合,这种水准路线称为支水准路线。
支水准路线要进行往、返观测,往测高差值与返测高差值的代数和理论上应为零,并以此作为支水准路线测量正确性与否的检验条件。如不等于零,则高差闭合差为:
四、高差闭合差限值
各种路线形式的水准测量,其高差闭合差均不应该超过规定的极限值,否则即认为水准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。高差闭合差容许值的大小与测量等级有关。测量规范中,对不同等级的水准测量作了高差闭合差极限值的规定。
等外水准测量的高差闭合差极限值规定为:
式中,L 为水准路线长度,km;n为测站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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